非集中加工的烧卤熟肉不得进入商场食堂餐馆
羊城晚报讯记者黄晓晴报道:从明年起,不是由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备案的小作坊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加工的烧卤熟肉制品,不得在高明辖区内菜市场、商场、超市等摆卖,也不可以卖给食堂、餐馆等餐饮场所。这是《佛山市高明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建设方案》和《佛山市高明区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规定》规定的。小作坊应进入加工中心《佛山市高明区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为确保区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高明区决定让全区的食品生产小作坊进入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统一管理。届时,凡非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备案的小作坊,或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加工的烧卤熟肉制品,不得进入市场、商场、超市等流通环节和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