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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再缴纳消费税
2012年11月29日   来源:一百加工网   浏览次数: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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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通知明确,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中心 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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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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