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三审。
关于小作坊和摊贩许可制度问题。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行了集中研究修改,建议保留小作坊许可,同时建议将摊贩许可制度修改为登记制度。因属于重大内容修改,经请示常委会领导同意,8月8日,法制委员会将上述修改内容征求省政府意见。8月28日,省政府回复意见,同意保留小作坊许可,对摊贩登记建议修改为:'从事摊贩经营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信息。经营所在地没有相关机构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摊贩经营实行登记管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摊贩登记管理和相关工作,及时将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另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条例将原禁止挖掘时间由每年12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延展至每年10月10日至翌年4月15日。
其中规定:'新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三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三至五倍缴纳道路挖掘费。( 加工订单) 1/3 |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三审。
关于小作坊和摊贩许可制度问题。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行了集中研究修改,建议保留小作坊许可,同时建议将摊贩许可制度修改为登记制度。因属于重大内容修改,经请示常委会领导同意,8月8日,法制委员会将上述修改内容征求省政府意见。8月28日,省政府回复意见,同意保留小作坊许可,对摊贩登记建议修改为:'从事摊贩经营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信息。经营所在地没有相关机构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摊贩经营实行登记管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摊贩登记管理和相关工作,及时将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另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条例将原禁止挖掘时间由每年12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延展至每年10月10日至翌年4月15日。
其中规定:'新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三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三至五倍缴纳道路挖掘费。( 加工订单) 2/3 |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三审。
关于小作坊和摊贩许可制度问题。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行了集中研究修改,建议保留小作坊许可,同时建议将摊贩许可制度修改为登记制度。因属于重大内容修改,经请示常委会领导同意,8月8日,法制委员会将上述修改内容征求省政府意见。8月28日,省政府回复意见,同意保留小作坊许可,对摊贩登记建议修改为:'从事摊贩经营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信息。经营所在地没有相关机构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摊贩经营实行登记管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摊贩登记管理和相关工作,及时将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另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条例将原禁止挖掘时间由每年12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延展至每年10月10日至翌年4月15日。
其中规定:'新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三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三至五倍缴纳道路挖掘费。( 加工订单)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