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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
新《食品安全法》
2016年11月24日 浏览次数:
来源:对新《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几点认识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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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
,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结合曾经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其中,省级**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考虑到这一情况,新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既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以给地方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会说明情况。”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也就是截止日期到2016年9月30日。但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在其关于食品安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如果修改该地方性法规可能需要等待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经将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其反复修改后还要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还要看何时能够安排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因此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尚需时日,也就意味着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其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尚需时日。因此,其中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难以按《食品安全法》关于授权立法的规定在2016年9月30日前得到修改。这是一个比较充分、合理的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可以据此向全国**会作出说明。
二、地方立法的范围
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和第三十条只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而新法增加了一个“等”字。这是一处重要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除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实践中还有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2012年6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提到了“五小”,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因此,地方立法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以外的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地方立法的调整范围。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会通过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将小餐饮纳入调整范围,该条例第三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但是,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范围
老法和新法都没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和范围作出规定,但这是地方立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目前比较权威的定义有两个:
一是200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
生产许可
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二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两个定义都强调“不含现做现卖”,但有的地方立法如湖南将小作坊分为制售分离的小作坊和现场制售的小作坊。客观上讲,现场制售食品的小作坊难以与小摊贩、小餐饮划清界线。
以上两个定义都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体定位为“单位或个人”。可以说很不确切。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主体资格问题,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有人提出小作坊包括小微企业,甚至包括小微企业中的企业法人。对于这个问题,2010年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发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明确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至于小作坊能否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原则上不可以。因为《食品安全法》有11处提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专门进行规范,如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成为判断其是小作坊还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重要标准之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称其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就不能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反之,已经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哪怕是一人公司)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而不应当属于小作坊。
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河南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界定为“个体工商户”,非常值得称道!但陕西将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界定为“个体生产经营者”。广东、山西界定为“生产经营者”。确切地说,无论是“个体生产经营者”,还是“生产经营者”,都不是民事主体的概念,而且让人联想到“个体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是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如果把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甚至一人公司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列入小作坊的范围,无疑会使小作坊的范围无限膨胀;如果只把部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一人公司列入小作坊,那么对于其他被列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一人公司在市场准入、行政处罚方面又有失公平。因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应限定为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经营范围问题
《纪要》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于其自身生产条件和能力所限,有必要对其可以生产加工的食品范围进行限定。为确保安全,应当原则上禁止或者限制其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省级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以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黑龙江、北京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准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贵州、吉林规定监管部门应当编制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湖南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上即所谓的高风险食品)。北京规定对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
(三)小作坊的市场准入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否应当取得许可呢?《纪要》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以不实施行政许可,但应当实行备案管理。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小作坊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当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经营者名称;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及基本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添加剂的名称、类别、用途、实际最大用量、进货渠道等;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检验;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状况;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其他要求。县级质监部门认为符合有关要求并具备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能力的,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只有在取得备案号后方能从事生产经营。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这属于典型的非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审批,即备案的实质就是行政审批。
目前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多数地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宁夏、吉林、山西、甘肃、浙江、上海、北京、黑龙江、贵州);有的实行备案制度,如河南;有的实行登记制度,如**、广东。
1. 许可制度。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会于2010年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1 款、第2 款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持符合第九条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2. 备案制度。例如河南省**会于2012年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1 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3. 登记制度。例如2015年5月22日**自治区**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经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但从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名为登记制度,实为许可制度。
小作坊是否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是地方立法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 该《管理办法》中有两条规定与小作坊是否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紧密相关。即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对以上规定有两种解读:
一是既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民事主体资格都是个体工商户,因此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都要取得许可,只是许可的具体管理办法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二是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逻辑来看,其在附则中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显然是将小作坊是实行许可管理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立法权限交于地方。因为现实中河南、甘肃等已经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备案管理,不可强求所有地方对小作坊都实行许可管理。笔者倾向这种观点。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问题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界定小作坊的要素之一是“销售范围固定”。200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具体措施之一是“限制销售”,即“严格限制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销售最多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超出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邻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形成联动机制,做到产品销售超出县级行政区域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积极协调工商、卫生等部门,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单位。”但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的《纪要》又否定了自己说法。该《纪要》指出:“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销售范围,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陕西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吉林规定:“小作坊应当按照许可区域和项目经营。禁止超出规定区域和项目经营。”
是否应当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笔者认为,从市场经济以及统一市场的要求出发,不应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只要能从源头上管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行为,又能从流通过程中做到可追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可以销往世界各地。世界很多大企业都是从小作坊起家,如果限定其产品的销售范围,如何能使其做大做强呢?
四、食品摊贩
(一)对食品摊贩的界定
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一般将食品摊贩界定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比如,湖南规定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门店从事
食品流通
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河南、吉林还将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经营作为界定食品摊贩的要素。
各地一般将食品摊贩定性为经营者,山西将其定性为生产经营者,宁夏则定性为个人。
山西、河南、湖南根据是否提供餐饮服务对食品摊贩进行分类。山西将其分为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摊贩。河南、湖南将其分为流通类和餐饮类,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摊贩,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
(二)食品摊贩的市场准入问题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与《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该《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大部分地方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吉林、甘肃、山西、上海、北京、湖南)。如山西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有的地方如河南、贵州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如河南规定,流通类食品摊贩从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经营地点后十五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从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经营地点后十五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五、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的要求作了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因其自身条件限制,不能与生产经营企业同等要求,但应当以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原则,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换句话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在未来的地方立法中,立法者必须要考虑《食品安全法》的哪些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即地方立法要处理好与《食品安全法》的关系。《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用了两个概念,一个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另一个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据统计,前者在《食品安全法》中出现了11处,而后者出现了42处。应当说《食品安全法》中所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都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
食品添加剂
。再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
新法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管主体由有关部门明确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第1 款最后一句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督管理。需要**的是此“监督管理”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如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还需工商部门或者城管部门
执法
。
原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与之相比,新法第三十六条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以上增加的内容是借鉴有些地方立法的规定,主要解决食品摊贩随意占道摆摊经营,阻塞城市交通,影响城市美观等环境卫生问题。例如北京、湖南、贵州、河南、浙江、吉林的地方立法都规定了食品摊贩定时定点经营制度。
七、关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是新增加内容。主要考虑是既然新法第三十六条已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相应这类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最麻烦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因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2 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规定。”
目前对新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两种解读:
(一)地方性法规除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外,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罚款可以作出完全不同于新法关于罚款的规定。因为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顺序来看,它是规定在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所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之后,意味着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有前几条违法行为的罚款,地方可以作出完全不同于前几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2 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如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地方性法规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罚款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观点的核心要素是,《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即《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罚款,都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罚款。下面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逐一进行分析:
1. 无证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前面提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是否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果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而对无证经营行为的罚款,地方立法完全可以作出与《食品安全法》不同的规定。
2. 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类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六类违法行为,分别是: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对以上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适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不同的看法。但是该条第2款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前面提到,新《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以及处罚是适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因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这六类违法行为,如在火锅中添加**壳,或者用地沟油炸油饼,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细化。
3. 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九类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九类违法行为,只有第九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是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即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而其拒绝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处罚。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前八项违法行为的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作出与本条完全不同的规定。
4. 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类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类违法行为,只有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即如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处罚。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前三项违法行为的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作出与本条完全不同的规定。
5. 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十三类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十三类违法行为,只有第一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
清洗消毒
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是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本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可以规定与本条完全不同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来料加)
编辑:一百加工网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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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政策击中现代农业体系薄弱一环
粮食流通政策应重视加工环节
跟着农民去卖粮(政策解读·聚焦)
海关总署出台措施稳定外贸增长
山东规范羊肉市场 火锅店等应明示羊肉产地来源
食药监总局将发超市生鲜食品规范 严禁擅改保质期
海关总署出台措施稳定外贸增长
稳外贸再加码 一批新政策年内落地涉减负增效等内容
乌兰察布市下达2015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资金1400万元
厦门海关创“委内加工”监管新制度
五常重点规范获证米企生产加工行为 75家米企信息录入追溯体系
国家《煤炭深加工“十三五”规划》初稿已完成
加强蒋堂镇木材加工业管理的对策
唐山召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整治动员会
中国***考虑补贴饲料加工商
南阳发布《艾条标准》 市场有规范加工有依据
区人民***关于印发《白云区木材流通领域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发力升级加工贸易 11个商品跳出禁止目录
转化加工 层层增值 粮食产业链上“提”效益
紫金铜业取得重大利好政策 新增进料加工贸易业务
深改小组会议通过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意见
兰州新区出台优惠政策 出口加工企业最高可奖500万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
解读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广东:食品小作坊要实行登记管理
金义综合保税区相关知识
自律公约发布 废钢业规范发展提速
荆州市地税局出台“意见” 优化税收政策服务
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落实好东北玉米临储政策 鼓励企业积极入市收购
江西省首次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政策补贴加码 深加工产业仍难好转
加工贸易基本概念及政策
我省食品加工包装产品质检结果公布
政策补贴加码 深加工产业仍难好转
玉米收购补贴政策有利价格企稳
吉林深加工补贴新政解读
7县(市)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获补助
江西省首次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
关于下放棉花加工生产线总量指标审批权限的通知
第七师一二八团加工厂多举措提升棉花品质
三部门:棉花加工指标审批权下放至地方
吉林深加工补贴新政解读
金华海关多措施加强加工贸易监管
韩报告:中国抑制加工贸易政策致韩对华出口放缓
农产品加工前景广阔,***补贴这么多,该怎么拿?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胎动
万州区果树站召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申报推进会
《煤炭深加工“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会召开
输美食品企业要关注新法规
甘肃省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煤炭深加工要合理控制规模
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财政部: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闵行区浦江镇3家废塑料加工企业被查
珠宝通关“政策直通车” 开进产业园
韩国发布《畜产加工品经营者自检项目行政预告》
粮食市场调控政策 体系中的问题与对策
利川获300万元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
我市水稻加工企业整合达标可享补贴
六大原则推动煤炭深加工产业健康发展
我市水稻加工企业整合达标可享补贴
墨西哥鼓励加工制造业发展的“第八条”规则简介
贵州明确今年油菜籽收购三项补贴政策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临泽县板桥镇四“ ”措施加快秸秆高效转化利用
宁化出台政策鼓励发展来料加工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铝加工产业新趋势与新对策高层研讨会召开
南川出台政策扶持中医药产业发展
内蒙古检验检疫局出口番茄酱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我国农产品加工经营效益好转
北京禁限新增产业“升级” 加力禁限制造业生产加工环节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正式揭牌 入区企业可享受四大优惠政策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力推进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规范工作
长沙林业局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2015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产品与产品质量
这些农业政策补贴,千万别忘记领!
把惠农政策“还”给农民
广安“政策红利”助力经济稳增长(1)
聚焦绿色转型 钢铁行业“吃废”大势所趋
广东、陕西通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经济日报:强农政策亟待增强针对性
补贴成争议热点 凸显米企经营困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力推进食品加工小作坊整治规范工作
补贴成争议热点 凸显米企经营困境
粮食补贴背后隐藏着什么
稳外贸需要政策持续发力
税收优惠政策利好废钢
黑龙江粮食混乱补贴引质疑 千余家米厂停产
“废纸”要更名为“回收纸”啦!!
粤鼓励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
长沙林业局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玉米临储政策如何改市场众说纷纭
如何提高大米加工质量的管理措施
加工贸易手册将到期政策选择陷入两难
废纸退税政策及分拣加工经营管理规范在京召开
遵义农膜自行回收补贴政策 回收率创新高
2015年50项惠农补贴整理
河津多举措规范食品小作坊
广元市出台政策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初加工业
中国铜加工企业的套期保值策略
税收优惠政策利好废钢 惠及钢铁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
4000万元补贴湖北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
税收优惠政策利好废钢 惠及钢铁
商务部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关多项措施促进南宁市加工贸易增长
商丘:省农业厅莅临柘城县验收农产品初加工补助项目
海南省食药监局关于禁止用甲醛浸泡加工食品的公告
18条优惠政策 助力加工贸易
十堰出台食品生产加工指导意见 小作坊不能生产11类食品
肉鸡出口加工企业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调查
农产品加工局积极推进马铃薯主食产品开发
税收优惠政策提升赣州吸引力
2015年最全惠农补贴政策一览
食品包装用纸新政策法规
菜籽临储政策调整或改变菜油产业格局
废钢加工准入企业享30%增值税优惠
芜湖狠抓出口退税政策落实 促进出口加工贸易量不断攀升
食品加工搭上“互联网+”快车我市出台《推进食品加工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制定17条措施
废钢加工准入企业享30%增值税优惠
收购政策调整 菜籽市场将迎来新格局
今年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作出调整 积极应变重振油料市场
退税政策尘埃落定 废钢行业迎发火
油菜籽收储取消 政策突变农户措手不及
合肥综合保税区29日正式封关运行 多项优惠政策将落地
五常大米产业发展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阿穆尔州:将建成最具现代化原油加工企业
利好政策陆续出台 中医药行业迎新机遇
严查加工制售病死畜禽 将建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
我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出台
陕西规定餐饮企业单位食堂不得采购加工野蘑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无证生产经营可罚逾百万
美将禁食品中使用人造反式脂肪 广泛用于甜点加工
黑龙江玉米水稻加工补贴标准翻倍
山东明确规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行为
印度设厂 开拓海外市场
黑龙江:进一步加大对我省粮食加工企业支持力度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虾米(海米)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
粤津闽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明确 企业可选择从低缴纳税
规范生产经营 确保食品安全
国家林业局:有选择地到国外投资兴厂加工木材
小摊小贩卫生安全让人担忧 如何使其合法规范
农产品加工加工业需要转型升级提速加快发展
甘肃加大对土地政策、财税和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内蒙古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我厅与长沙海关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等工作进行座谈
梅渚组织服装加工行业市场监管
凤冈县利用省级财政项目资金扶持茶叶加工厂建设
出境加工试点显效 制造工厂搬出去厦企先行
浦项加快中国钢材加工中心建设
晋江出台优惠措施助推泉州出口加工区发展
德州禹城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 25家企业提档升级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厦企出境加工试点显成效 新模式可降40%关税
墨江规范提升加工小作坊
鲁苏浙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状况与对策
桦甸市开展2015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申报工作
梧州市区非法宝石加工点清理整顿工作6月底前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滦南县林业局强化监管力度规范木材市场
有效政策措施或成实现
油菜籽临储政策走到十字路口
永州零陵区木竹经营加工单位6月1日启用新证
湖北洪湖市落实惠民政策:《养殖证》抵押贷款4.3亿
江苏如皋市定期抽检促进水产养殖示范户规范生产
江苏盐城市银宝公司射阳盐场费用收缴激励政策惠及84名水产养殖户
广东将推进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立法
《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十大细则
吉林:深加工企业每加工1吨玉米补贴150元
攸县出台奖励政策加快煤炭加工经营
《谁监管门源家庭式饲料加工厂》追踪 海北规范饲料市场
农业部全面推进2015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实施工作
丝路通关一体化改革首份异地加工贸易手册设立
秦皇岛海关多项改革措施助推出口加工区企业发展
广交会传递我国农产品贸易新动向 致力深加工 国际国内两手抓
高新区、江海区举行政策宣讲会 助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
黑龙江企业补贴落定 后期玉米政策受关注
黑吉两省粮食加工补贴政策陆续出台
黑龙江省公示纳入补贴范围的玉米深加工企业
唐山食药监局警示:集体食堂禁止加工制作豆角
齐河美东工贸尽享两区同建政策红利 羊绒加工订单不断
奉节:“三步走”引导服装加工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江苏拟立法学校周边禁摆小吃摊
福建省下放冷冻饮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禁止上架
黑龙江粮食加工企业全面亏损 省长:先行启动扶持政策
烟台明文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 所有小作坊需备案
陆昊主持会议专题研究黑龙江省粮食加工企业扶持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分”监管推动实现“六个转变”
烟台出台食品加工小作坊规范 所有小作坊需备案
农业部:扎实推进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
桃源县出台8项奖励政策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
关于大力推进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
集宁区培育发展木材家具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
陕西拟立法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
农产品加工业:亟须政策推一把
农业部大力推进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与推广
天津自贸区挂牌在即 政策福利初步显露
陕西拟立法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
能源局标定煤炭深加工三废排放等主要指标
能源局发文规范煤炭深加工工程标定管理
喀什综合保税区政策宣讲会首次召开 行业专家详解优惠政策
严格加工规程 保障质量安全 广西质监局发布有机红绿茶加工技术规程
人大代表李建华:建议恢复废纸来料加工贸易政策
河北规范“奶吧”管理 奶制品必须当天产当天加工
河南出台政策鼓励奶粉生产 每吨奶粉将获补贴1万元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发布
《都匀毛尖茶》和《都匀毛尖茶加工技术规程》两项省级地方标准正式发布实施
新农药退税政策的调整利好了谁
主动作为,深圳海关力推“政策红利”
落实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四川农产品减损10%以上
新常态新气象——干群说变化
六部门联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霞浦县出台鼓励政策扶持食品加工业发展
大豆新政阳光没有照到油脂加工企业
江山市“六个一”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
威海: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主食加工或迎春天 农业部发文培育知名加工企业
规范食品加工保障食品安全
宁国规范流动带锯机经营加工活动
嘉兴出口加工区再迎利好
出口退税上调 玉米深加工依然步履维艰
山东泰安:宁阳县大力宣传落实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
吉林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15年1日实施
废钢铁回收新政策出台—太高门槛
补齐法规制度漏洞,整治胎盘加工乱象
把安全生产法规措施落到实处 做到“五到位”
威海首次出台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棉油相关:行业标准将制定 我国植物油过度加工状况有望改变
农业部部长:争取出台农产品加工扶持政策
2014年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取得新成效
2014年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取得新成效
市场行情:广西新增进口菜籽加工产能
农业部办公厅印发通知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贯彻落实
海南制定出台《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巡查指南》
我国生物制药合同加工监管政策剖析
重庆市铜梁区纳入全市渔业养殖政策性保险试点
我国生物制药合同加工监管政策剖析:5大要点可先行
南京海关来盐宣讲棉花加工贸易政策
新疆棉籽加工行业发展促进会成立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7种生产销售假药情形重罚
温州市苍南县着力五规范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补齐法规制度漏洞,整治胎盘加工乱象
提供“外包”政策 服务外贸企业
南京海关来盐宣讲棉花加工贸易政策
天峨举行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
通城县:优惠政策壮大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兰州食品加工企业入驻九州“主食厨房”可享优惠政策
龙泉市2014生态工业发展政策三大亮点
夷陵太平溪实施茶叶加工厂改造升级补贴政策
重庆垫江县首次开展渔业养殖政策性保险试点
玉米产业:多管齐下方能脱困境
“加工贸易”多晶硅疯狂入关 补漏政策“堵不住了”
国家规定灵芝孢子粉不得用于食品加工
翠屏区农牧局开展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培训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
加工贸易审批业务知识
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环保法规压力增加,电子业绿色供应链规划势在必行
黄埔海关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创新政策促外贸
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体责任
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转内销遭遇关税瓶颈 出口加工区呼吁政策红利
玉米产业面临下游需求不旺等难题:多管齐下方能脱困境
泰安:规范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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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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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工商局执法人员捣毁5处地沟油加工窝点
部分装备制造业进口优惠政策出台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对我汽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的预警通知
发改委出台政策 支持汽车零件再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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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都安捣毁假牙加工“黑作坊”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昨出炉
消息称地方自主发债试点方案初成
中央有关企业拟在郑州投建38个项目
国务院印发质量发展纲要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发展
国土部:《矿业权交易规则》将于3月1日起实施
《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正式发布
湟中工商局执法人员捣毁5处地沟油加工窝点
消息称地方自主发债试点方案初成
《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