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2月10日讯(YMG记者 夏丹) 记者昨日获悉,烟台首例非法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案宣判,一不法商贩郑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不法商贩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拉缸盐海参全用工业盐
2009年开始,郑某某先后在环海路商贸综合市场的西北角和东北角租房加工拉缸盐海参,期间他使用的均是以580元/吨价格购买的工业盐。
“我知道工业盐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但这样做可以降低成本。”郑某某说,2009年至2012年间,他使用工业盐加工的拉缸盐海参,销售给市区某大酒店约250余千克,价值20余万元;销售给招远某酒店的李某约70余千克,价值9万余元,这些海参均在酒店被客人食用了。
2013年10月20日左右,杨某某打电话问郑某某是否要盐加工海参,随后,郑某某从杨某某处以550元/吨的价格购买了1吨(20包)工业盐,郑某某使用了2包加工了约50余千克、价值5万余元的拉缸盐海参在市场上零售了,剩余的18包被查获。查获后,郑某某让家人将工业盐用于加工海蜇,是为了掩盖其用工业盐加工海参,海蜇其实不用加盐。
“我知道海参经营户在加工海参过程中需要用盐,为了赚钱便向他们销售工业盐。”杨某某坦言,他知道国家不允许将工业盐作为食盐使用,食盐由盐业公司专卖的,但为了赚钱,他仍选择了铤而走险。
生产加工食品掺入工业盐构成犯罪
“工业盐主要用于玻璃生产、日用化工、石油钻探等工业生产,不但不含碘,而且含有亚硝酸钠、砷、碳酸钠等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导致肝、肾等器官慢性中毒。”市盐业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我国食盐实行的是专营专运,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必须从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食盐。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生产并销售的海参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盐,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告人郑某某销售工业盐用于加工海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使用工业用盐制作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如果工业盐中含有亚硝酸盐,那么便很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威胁人们的健康。”市盐业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亚硝酸钠,广泛用于建筑施工,制造染料、药物和用作防锈剂,并大量用于印染、漂白等方面。进入人体后会引发中毒。亚硝酸盐进入体内后能使体内携氧的低铁血红蛋白,变成高铁血红蛋白。高铁血红蛋白一遇到氧,就牢固地结合起来,不易分离。这样,人体的全身组织就会缺氧。当人体摄入0.3~0.5克亚硝酸盐,即可引起急性中毒,3克即可置人于死地。
一旦中毒会引发头晕、头胀、耳鸣,全身无力,手脚麻手,并会有恶心呕吐、腹泻、紫绀,心悸,血压下降,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时发生抽搐,昏迷,如抢救不及时,或摄入量过多,就会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工 一百加)
编辑:一百加工网通讯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