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等四人,在潍城区成立一家工艺品加工厂,加工厂成立后,他们不是想着如何钻研经营之道,而是走起歪门邪道。为骗取他人钱财,许某等人与代加工者签订风筝代加工合同,收取合同保证金,后以加工的风筝不合格为由,扣押被害人的风筝和保证金。骗取14名被害人保证金共计53200元。7月5日,记者从潍城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许某等四人因犯合同诈骗罪,均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挂羊头卖狗肉
以工厂作幌子骗取保证金
许某等四人在潍城区成立了一家工艺品加工厂,加工厂成立后,许某等人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大肆宣传。该加工厂宣传的内容是,代加工者每加工一个风筝,该厂支付5元钱的加工费和1.5元管理费,前4000个风筝,会给每个代加工者1元钱返利。但要给加工厂加工风筝,需向加工厂缴纳4000元保证金,如加工的风筝不合格,不退还保证金。
不少人觉得,足不出户就可以加工风筝赚钱,虽然赚钱不多,但加工风筝的活不是太累也比较自由。就这样,不少人和该加工厂签订了合同,并按照要求缴纳了4000元保证金。
但代加工者将产品加工出来,送到加工厂领钱时,换来的回答却是,产品不合格,要扣下保证金和风筝。有人将不合格产品重新加工,再次拿回加工厂时,得到的答复还是不合格。有一位代加工者,把该加工厂所称的不合格产品拿回去再次加工,再去加工厂送产品时,把该加工厂给的三个合格样品放到他加工的产品中,工厂还是称他加工的产品全部不合格。这些代加工者才知道被骗了。几名受害人多次催要,才拿回了部分保证金。
难逃法律制裁
犯合同诈骗罪均获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25日期间,被告人许某等四人为骗取他人钱财,与被害人签订风筝代加工合同,收取合同保证金,后以加工的风筝不合格为由,扣押被害人的风筝和缴纳的保证金。用这种方式,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骗取王女士等14名被害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3200元。
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等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风筝代加工合同,扣押保证金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四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以案说法
合同诈骗别于 合同欺诈行为
办案法官介绍,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发生在经济活动中,都有明确的合同关系存在;两者都采用欺骗方法;二者的欺骗行为均为故意;行为人都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欺诈旨在通过双方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不公平地获得对方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而合同诈骗行为不在于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与客户签订风筝代加工合同,约定客户需缴纳4000元保证金。但客户加工好风筝后,该厂对客户加工好的风筝,均以不合格为由扣下风筝和保证金。扣下的风筝却以每只不足两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有的客户将该厂发放的样品拿回去验收,仍然被告知不合格。由此可见,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并不是通过客户履行合同来获得收益,而是单纯地以借口认定加工的风筝不合格,从而扣押保证金为收益,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
(心 加工资讯 )
编辑:一百加工网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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