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利用废旧厂房开设工厂,在未依法取得国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盐。4月13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陈某武等2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武伙同同案人彭某胜(另案处理),聘请工人并购置生产设备、原材料,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四联村某废旧厂房内开设工厂,在未依法取得国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食用盐。
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武又与被告人庚某杨进行合作,共同经营上述工厂,继续在未依法取得国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食用盐,并将其中6.32吨自行生产的食用盐分两批销售给同案人钟某锋(另案处理),并由钟某锋转销他人。2015年4月8日晚,第二批总重量3吨的食用盐在运往销售的过程中,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山西大厦对出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2015年5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工厂缴获假冒“粤盐”“长舟”“瑞江”等品牌的食用盐共计21.765吨以及包装材料1批、自动化包装机1台。经鉴定,缴获的食用盐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武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庚某杨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武表示认罪,对认定其2015年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2015年3月,庚某杨约我一起做这个事,但我说我没有资金,就只帮他打工,联系一下卖家。后来就帮他联系了钟某锋,我认识的就只有钟,都是他要多少我们生产多少,后来做了几天他就说让我们暂停一下,后来就没有再生产了。大概每天生产100多箱,每箱40袋,共20公斤。我们购进原料是无碘盐,包装上显示是高级精制盐,总共向钟销售了400多箱。2014年,我和彭某胜一共卖了1000多箱,只做了一个星期,当时我投入了2万元,后来知道这个事情是违法的,就退出了。”陈某武这样说。
被告人庚某杨表示认罪。其供述,自己花了1万多元购进了设备和原料,并找了陈某武合作,约定五五分成。陈负责生产销售并找销路。“原料是精盐,我购买过10吨,是通过一个叫阿胜的人购买的,具体什么成分我也不清楚。加工过的成品大概10吨,每箱卖22元,利润大概是7元,一共卖了520箱,赚了3000多块钱,我和陈每人分了1000多。”。庭审中,两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均表示自己不懂法,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鉴定结论显示“经检验,该样品碘含量不符合GB 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要求”。据了解,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时曾表示生产假盐所用的原料为工业盐。证据显示,假盐最终被销往批发市场及一些饮食走鬼档,每箱售价40元左右。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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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一百加工网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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