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加工废旧塑料,产生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渗坑,经检测,废水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今天,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审批,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组织工人在银川市金凤区良田镇植物园三队进行废旧塑料加工,长期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到其事先在厂子东、西两侧挖好的渗坑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东西渗坑废水监测,废水中的汞、砷、铅、铬等重金属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以上监测报告数据予以认可。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到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渗坑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已落实帮教措施,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刑罚原则,可以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订单 加工中心)
编辑:一百加工网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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