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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将发超市生鲜食品规范 严禁擅改保质期
食药监总局将发超市生鲜食品规范 严禁擅改保质期
2015年11月30日  浏览次数:1116次  来源:证券时报      字号: T|T

  食药监总局将发超市生鲜食品规范

  严禁擅改保质期

  为规范超市生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超市自行设定或设置生鲜食品包装及标签标注管理,杜绝超市等食品经营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生

  鲜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启动了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论证和多次修改,

  形成了《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将《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超市生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超市自行设定或设置(以下简称自设)生鲜食品包装及标签标注管理,防范生鲜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概念】 本规范所称生鲜食品,是指未经烹煮等熟制加工过程、未添加其他配料的食用农产品,包括畜禽肉类、果蔬、水产品等。

  本规范所称超市是指采取开架售货,集中收款的经营方式,采取连锁经营模式销售生鲜食品的零售业态。

  第三条【适用范围】 超市经营者对所销售的生鲜食品自设包装并进行标签标注的活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基本要求】

  超市经营者对适宜以最小销售单元进行包装的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及标签标注,应当防范包装物污染或其他交叉污染,并按本规范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生鲜食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保障实现可追溯。

  第五条【包装要求】

  对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应当符合生鲜食品在运输、贮存、陈列和销售等过程中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鲜食品遭受机械损伤、腐败变质和二次污染。

  第六条【包装材料和使用】 生鲜食品的包装材料和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禁止添加的要求】 超市包装生鲜食品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物质。

  第八条【标签标注要求】

  超市经营者应在已经自设包装的生鲜食品的包装物上进行标签标注或者在包装物上加贴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包括:生鲜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或供货者已经标明保质期或贮藏条件的,或者超市自行设定保质期的,应同时标注。果蔬、水产品供货者无法提供生产日期的可不标注。超市设定保质期的,应标注贮存条件。

  进口生鲜食品应当用中文标注生鲜食品的名称、原产国及具体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进口日期、保质期,以及进口商和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转基因生鲜食品应在标签标注中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做到标注内容位置醒目、颜色鲜明,文字字体不小于标签中其他标注文字。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其他质量安全或产地认证和注册商标的生鲜食品,可以在包装物或者附加的标签上标注认证和商标注册等方面的内容。

  超市以无包装等散装形式销售生鲜食品应当在散装生鲜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或展售柜台的显著位置按照上述标注内容要求加贴标签标注或以公示栏等形式进行明示。消费者自行挑选后由商场提供包装的散装生鲜食品可不进行标签标注。

  第九条【标签标注要求】

  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供货者提供的情况分类标注。畜禽肉类应标注为畜禽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出厂日期。

  生鲜食品的产地标注应至少具体到县级行政区划。畜禽肉类的产地应标注为畜禽屠宰厂的具体地址,果蔬的产地应标注为果蔬种植企业、农民合作社或种植区域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水产品的产地应标注为捕捞水域或养殖区域归属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同一种类的生鲜食品产地为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进行包装和标签标注。

  生鲜食品的名称应标注为通用的具体名称,两种以上生鲜食品混售应注明,不得以统称或一种生鲜食品的名称代表。

  鼓励超市经营者按小时标注畜禽肉类等生鲜食品的保质期。

  第十条【内容信息】 生鲜食品标签标注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显著。

  鼓励超市应用二维码、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生鲜食品标签对生鲜食品全环节追溯信息的全覆盖。

  第十一条【经营者义务】 超市经营者应对生鲜食品的自设包装及标签标注内容和食品安全负责。

  生鲜食品包装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换,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伪造、涂改、遮挡、篡改,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

  需要更换生鲜食品包装时,应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无法使用原标签的,使用的新标签应与原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同时,应记录更换包装的理由、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以及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门店负责人意见、更换包装的员工姓名及职务,并留存原包装物和标签至销售之日后第3个月最后一天。

  超市更换自设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应在该生鲜食品的销售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告知消费者更换包装的理由、时间、食品名称、数量和生产日期。

  消费者购买后退回、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已经异常的,禁止再次销售。

  第十二条【加工肉馅等产品的禁止性要求】

  超市可应消费者要求将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销售,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禁止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等生鲜肉品和肉制品。

  第十三条【自查要求】

  超市经营者应将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状况是否符合本规范作为食品安全自查的内容。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门店负责人发现员工擅自更换生鲜食品包装或标签标注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规范对超市自设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将消费者购买后退回的生鲜食品再次销售,或者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以及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等生鲜肉品和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有关规范处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将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已经异常的生鲜食品再次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范处理和处罚。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擅自拆除、更换包装,或者伪造、涂改、遮挡、篡改生鲜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以及在包装生鲜食品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范处理和处罚。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购进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或因包装不当造成生鲜食品被包装材料污染,以及对转基因生鲜食品未在标签标注中按照规范显著标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范处理和处罚。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范未对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状况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或者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范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约谈与信用管理】

  违反本规范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责任约谈,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可参照食品类别】

  超市经营肉类熟食、面包等保质期较短的散装食品,可参照本规范自设包装和标签标注。超市现场制售肉类熟食、面包等食品如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按照散装食品有关标签标注规范和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第二十二条【依照执行的其他业态】 连锁经营的生鲜食品专卖店的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解释。

  调查称中国家庭平均资产92万

  房产占比近7成

  2015年中国家庭平均资产92万 快看你拖后腿了吗

  总资产中房产占比近7成

  股票等金融资产近两年增幅最大

  前天,在2015韩国-四川省西部论坛上,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家庭金融研究部首席研究员李凤副教授带来了中国家庭资产配置与变动趋势的最新调研成果。研究显示,2015年中国家庭平均资产为91.9万元比2013年增长两成。

  调查结果1

  国人家庭平均财富增两成

  李凤表示,统计上总资产按金融资产、房产、工商业和其他资产构成。“2015年中国家庭平均资产91.9万元较2013年增长20.2%,金融资产增幅最大,高达59.4%。”她说,从调查结果看,家庭金融资产增长主要来自于风险资产的增长,尤其是股票和金融理财产品,与2013年比,股票价值增长了92.5%,而金融理财产品更是飙升至198.5%。但李凤同时指出,“这种增长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增长主要源自价格具有波动性的金融资产和房产。”

  “另一方面,家庭定期和活期储蓄资产占比分别为36.3%和34.4%,两者总和超过70%,这反映出中国家庭的理财意识不够,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调查结果2

  房产占国人家庭总资产近7成

  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中国家庭总资产中,房产占比高达69.2%,这比美国的两倍还多。“这反映出我国的家庭资产的流动性非常弱。这和百姓对拥有房产的传统意识有关,同时也说明了大家的收入还不算高,没有更多的钱去配置流动性强的金融资产,还有就是中国百姓理财意识还不够。”李凤告诉记者,中国百姓的负债水平也远低于美国,说明金融服务还有待提高。

  调查结果3

  中等收入家庭平均财富81万元

  关于中等收入家庭,李凤指出,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界定的中等收入家庭是参照瑞信财富报告的标准,即个人净财富在5万至50万美元之间即达到中等收入家庭成年人标准。中心的调查结果表明,中国中等收入家庭成年人口数量为2.17亿,平均财富为12.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81万元),规模和财富总额均居世界首位。“但我们的中等收入家庭人均财富还不及美日,成年人口中的中等收入家庭占比中国为21.4%,日本接近60%。”

  “中国的财富分配结构呈金字塔形,而日本就属于中等收入家庭比例很高的稳定橄榄形。”李凤说,“我们要保持较高的增速,同时政府用转移支付的办法来扶持更多的低收入人群,中国的中等收入家庭才可能壮大。”

  据成都商报

  交通部相关专家:专车改革方案最快明年实施

  京华 时报讯(记者黄海蕾)专车改革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已过一个半月,经过对意见建议的系统梳理,昨天,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全程参与专车改革方案制定的交通运输部相关专家表示,报告是对征求意见的综合分析,目前,交通部正根据意见进行方案修改,修改后还会继续向国务院报批,如果顺利通过批复,预计2016年1月1日就能实施。

  改革方案正依意见修改

  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11月9日24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交通运输部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和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6457件。

  京华 时报记者注意到,《报告》中有关专车车辆标准、营运性质转变、驾驶员持证上岗等数据与11月10日发布的整月意见统计情况基本相同。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报告》内容基于征求意见中的数据,重新进行了详细分析,“虽然很多数据与之前相同,但有关的观点分析和呈现更加详实。”

  昨晚8点,全程参与专车改革方案制定的交通运输部相关专家向京华 时报记者透露,目前交通部正组织专家根据意见统计情况进行修改,主要关注点包括:专车平台是否需要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专车司机是否要跟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专车是否安装计价器等问题。上述专家表示,修改后方案会继续上报国务院审批,如果审批顺利预计2016年1月1日就能正式实施,如果要求继续修改,那么实施时间就会推迟。

  双方签劳动合同争议大

  从数据统计看,有关专车运营属性是否登记为营运车辆的问题,846条中有379条(占45%)意见反对,440条(占52%)意见支持。117条关注专车车辆标准的意见中,98条(占84%)意见认为,应明确网约车车辆标准高于巡游车。也有19条(占16%)意见认为,应根据市场需要确定车辆档次和标准。对于专车司机是否要取得从业资格证,126条(占61%)认为应取得从业资格证,66条(占32%)认为不需要。

  《管理办法》提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上述专家表示,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人支持专车司机取得从业资格,但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争议比较大。

  根据统计情况,65条涉及劳动合同的意见中,45条(占70%)持反对意见。主要理由为,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可能只是经济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后,轻资产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增加,改变了轻资产的互联网模式,与共享经济思维不符。

  上述专家提到,目前,网络平台尝试与现有出租车企业合作,将巡游出租车转化为专车运营,这种情况下,车辆和司机仍属于出租车企业,那么让司机与网络平台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不太合适。修改后,司机与网络平台还是要签订合同,但不一定是劳动合同。

  交通部发布网约车分析报告:平台应否管理成焦点

  昨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将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等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交通运输部表示,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多部门,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吸纳合理意见,寻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最大“公约数”。

  共收到意见6457件

  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11月9日24时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6457件。在对多人或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见归并后,意见共5008件。

  梳理分析焦点问题

  昨日,交通运输部又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社会发布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该报告将收集上来的意见建议作了系统梳理,形成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

  根据报告显示,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问题是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

  平台“管否”有争议

  报告显示,关于关注度最高的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认为应将网约车平台纳入管理的意见表示,网约车本质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为出行者提供从甲地运到乙地的交通运输服务,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提升了出租汽车的服务效率与水平,互联网不应是“法外之地”,“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让其在无政府状态下无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

  认为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的意见则认为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在经济“新常态”下应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落实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减少过多行政干预,加强采取事中事后监管,以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

  交通部公布网约车改革分析报告 乘客最关注出事了谁管

  司机最关注:车8年报废?乘客最关注:出事了谁管?

  交通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

  交通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

  交通部在本月10日公布《交通运输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后仅隔十几天,又挑了个周末,于昨晚正式公布总体情况的官方分析。交通部此举意欲何在,欲发大招?

  有网友观点认为,这是交通部对于此前部分意见人士提出申请公开“专车新政”决策详情的正面回应。

  广州 日报记者梳理发现,交通部在这份总体情况分析中,对于专车司机、打车族最关注的意见焦点,给予了详尽的披露。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对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的意见反馈有哪些、理由及各自依据,都在这里了。

  交通部发文详解新政意见

  今年10月10日起,交通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以下简称《意见情况》)。一个月时间内社会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中,近七成涉及专车改革。

  昨日,交通部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作了系统梳理,并形成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于昨晚6时通过官网向社会全文公布,并表示“要全面客观、原汁原味地反映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广州 日报记者梳理发现,交通部在这份总体情况分析中,对于专车司机、打车族最关注的意见焦点,给予了详尽的披露。

  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对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的意见反馈有哪些、理由及各自依据,都在这里了。

  焦点问题

  司机最关注:网约车该不该8年报废?

  广州现有至少15万名专车司机,网约车的报废年限是他们最关心的焦点之一。

  网约车车辆性质是否应登记为“出租客运”?440条意见支持,379条意见反对。支持者认为,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遵循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行8年报废政策。不过,支持者中也有人建议,应结合网约车特点适当延长报废年限,比如可结合年限和行驶里程综合确定。而反对者则提出,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按照8年报废不符合实际,也造成资源浪费。

  司机要不要考证上岗?

  目前大部分专车司机都是兼职,新政推行后,网约车司机是否需要考证才能上岗?

  在205条针对于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问题的意见中,126条支持“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支持者认为,从业资格是政府对于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相关从业技能的基础认证,如由平台自行把关,则其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公信力。提出反对的意见仅66条,反对者称,乘客在乘车之前就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车辆及其驾驶员信息,并且平台实时记录行车路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设置驾驶员准入门槛。

  乘客最关注:发生事故后谁担责?

  乘客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乘车安全。发生事故后谁负责,平台、司机,还是自己吃哑巴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拟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对此,公众观点近乎一边倒地认为“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29条支持,8条反对。支持者提出,网约车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制定了运输价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规则,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制定了相应要求,乘客直接与平台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是整个运输过程的组织者,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而且,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组织者,从中获取利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责权对等。此外,支持意见认为,目前网约车平台的“四方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明确各方责权,在发生纠纷、事故时才能有效处理。反对者则认为“平台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其理由是,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因此不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责权利不对等。

  还能不能使用红包?

  打车软件通过给乘客“发红包”、“分享优惠码”的方式集聚了大量人气,但也使大量出租车天天空驶。新政文件对于“网约车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做了相关规定,对此公众意见分歧较多,不过大部分人支持“应当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防止形成垄断作出规定”。

  支持者意见有87条,他们认为,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严格禁止网约车低于成本价运营。而反对者则认为,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过多干预。

(加工 承揽加)
编辑:一百加工网通讯员